來源:春華秋實
時間:2022-04-02 00:00
編輯整理:政法部 胡琛媛
這是一個常見的問題。尤其是在合伙或合作不順的情形中,股東以“啥也不管”的態度表達自己的立場。
這包含一種人之常情的認識,即:我已經什么都不管了,以后有問題也不要找上我。
但是,人之常情的認識有時候并不科學。
本文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,解讀股東與公司債務之間的關系。
01股東出資與公司注冊資本
有限責任公司的顯著特征在于:
1、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,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。
2、公司的注冊資本是經依法登記,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。
3、公司成立后,股東不得抽逃出資。
4、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。
股東出資與公司的注冊資本位于同一象限,互相關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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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,全部認繳的出資額等于公司的注冊資本。
股東的認繳出資額越多,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越高。
當股東按時履行完畢股東義務時,公司與股東的關系進入相對穩定狀態:
公司產生的盈利,使公司的資產總額逐漸增多,此資產均為公司所有,未經法定程序,不能分配給股東。
公司產生的債務,由公司獨立償還,公司以全部資產償還公司債務,無特殊情況,與股東無關。
因此可知,股東是否需要承擔公司債務,與是否參與公司經營活動無關。
02股東、公司與公司債務
通過上文可知,公司的債務原則上由公司獨立承擔。
股東、公司、公司債務三者的關系可以用下圖說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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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東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,形成公司資本;公司經營產生利潤和負債,形成公司資產和債務,公司債務不能直接穿透到股東身上。
但是,有原則就有例外。
在符合特定條件下,股東也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。
03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情形
在現有法律框架內,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有:
因出資問題導致的債務承擔:
1、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,需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,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,承擔補充賠償責任。
2、股東抽逃出資,需在抽逃出資范圍內,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,承擔補充賠償責任。
因雙重身份導致的債務承擔:
1、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,發起人股東與該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。
2、股東抽逃出資,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、董事、監事、高管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。
因違法清算導致的債務承擔:
1、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,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,股東在損失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。
2、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,導致無法清算,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3、公司解散后,股東惡意處置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,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。
4、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,給債權人造成損失,清算組需承擔賠償責任,清算組一般為公司股東。
因擔保保證導致的債務承擔:
公司舉債過程中,股東以個人名義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,在公司違約中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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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結可知,原則上公司的債務由公司獨立承擔,但在股東出資不實、股東兼具董監高身份、股東擔任清算組成員、股東債務擔保情形中,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。
寫在最后
股東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,不在于是否實際參與經營。
只要股東身份還在,無特別約定前提下,股東依法享有所有股東權利,承擔所有股東義務。
但如股東自身存在以下情形:
如應出資未出資、兼任董監高又怠于履職、擔任清算組成員又違法清算、向公司擔保......
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,需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最后,如果股東想“啥也不管”,就需要“啥都寫好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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